棉兰老革命工人党章程与细则
译按:棉兰老革命工人党源自菲律宾共产党内的抵制派。菲共第二次整风运动对党内进行了残酷清洗,大量组织脱离菲共。1994年,原菲共所属中棉兰老根据地的党组织宣布成立菲律宾人民共产党;1998年,菲律宾人民共产党、菲律宾共产党米沙鄢党委员会、吕宋岛的部分抵制派组织等一起成立了菲律宾革命工人党及菲律宾无产者军。2000年,因不满菲律宾革命工人党领导层在同政府谈判时的投降政策,棉兰老岛组织脱离菲律宾革命工人党而成立棉兰老革命工人党和革命人民军。2004年,棉兰老革命工人党成为第四国际的菲律宾支部。
此章程可与菲律宾共产党的章程(https://zhuanlan.zhihu.com/p/107669864 )对比,能明显发现二者的不同,如棉兰老革命工人党允许派别活动而菲共不允许;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菲律宾是资本主义社会,菲共认为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棉兰老革命工人党没有“反修正主义”这样的修辞等。
第一章 名称
第一条 党的名称是棉兰老革命工人党(Rebolusyonaryong Partido ng Manggagawa – Mindanao),字母缩写:RPM-M。
第二章 原则声明
第一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理论,以推进工人阶级的阶级斗争,并建设社会主义。
第二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外国垄断资产阶级和包括地主在内的本国资产阶级的共同统治和控制导致了菲律宾资本主义的不平衡和不发达,这种情况导致了人民的持续贫困与受剥削。
第三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剥削的加剧和工人阶级的贫困化是帝国主义全球化及经济和政治中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下国际竞争入侵的必然结果。
第四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只有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自觉的和有组织的行动,才能终结资本的剥削和压迫统治,并带来给予人类尊严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会有真正社会进步和社会正义。
第五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结束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革命运动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家阶级在地方政权和经济中全面控制垄断利润的阶级斗争。
第六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我国的工人阶级需要打破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以便与资本主义作斗争并建设社会主义。
第七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菲律宾工人阶级需要一个能够组织前进方向,领导工人群众反抗资产阶级统治,并建设社会主义的政党作为自己的先锋队。
第八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斗争旨在社会化利用所有社会财富,生产的目标应定为合理利用一切资源,以造福全社会和全人类。
第九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认为,在保进社会主义斗争和确保其胜利的过程中,必须要有全世界工人阶级的联合行动和所有革命无产者的团结。
第三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一条 组织全国工人阶级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的斗争,以发展无产阶级群众的政治意识和组织能力,使他们从资本的枷锁中解放出来。
第二条 促进无产阶级革命,应力图废除工资奴役制、资本主义财产制,推翻资本的统治并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会为了全社会的福祉而将财富社会化,以建立社会正义、平等与人的尊严。
第三条 与国际工人运动团结起来,参加到全世界劳动群众反抗全球化灾难,反抗垄断资本主义所有形式的剥削和压迫的活动中,为争取社会主义的胜利而斗争。
第四条 坚持并确保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在具体现在条件下的正确运用,使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指导思想,促进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使之履行结束阶级剥削与压迫,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
第四章 旗帜和标志
第一条 标志是金色的锤子和镰刀相交,左边有45度斜行排列的三颗金色五角星。该符号应位于红色布料旗帜的中央。
第二条 红色象征战斗和进步运动。金黄色象征革命、目的和革命目标;三颗星象征着棉兰老岛和菲律宾三个大岛上的三个族群[1]。锤子和镰刀象征着革命是工人阶级与劳动和被压迫群众的革命。
第五章 党员
第一条 赞同棉兰老革命工人党的纲领、章程和细则,并愿意尽其最大能力承担党员职责和责任的任何人,不论性别、种族和信仰如何,年满十八岁者,均有资格被接纳为党员。
第二条 每位入党申请人需经至少两名正式党员推荐,并经支部执行委员会或全国党机构的多数票通过后,申请人可成为棉兰老革命工人党的临时党员或预备党员。
1. 如果其阶级出身是工人阶级,预备期为六个月到一年;如果出身小资产阶级,那么预备期应在一年到两年。在预备期结束时,党组织的大会将决定其是否转为正式党员。
2. 党的社会成分是无产阶级,其根源是工业无产阶级,但其党员资格也对其他阶级的个人开放,条件是他们愿意努力改造和采纳工人阶级的立场和观点。
3. 对于来自其他阶级的个人,预备期至少要达到三年,才能被接纳为正式党员。[2]
第三条 预备党员应履行党员的一切义务,包括缴纳党费。他们在支部会议以及被指派或受邀参加的党机构的任何其他会议中仅有发言权。预备党员应学习棉兰老革命工人党的纲领、章程、细则和工作方法,党机构应观察预备党员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预备党员无权:
(一)在党的会议上提出动议或投票;
(二)提名或被提名为党的领导机关的候选人;
(三)在党的领导机关中参与投票或被投票;
(四)向党的内部讨论公报提交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预备期结束时,支部全体会议可以决定申请人的入党资格(如果是前党员或大批预备党员申请入党,则要由地区或全国的党机构来决定)。如果支部未对申请采取任何措施,则申请人的预备党员身份将自动失效。
第六条 入党申请是由地区或全国的党机构处理,且申请人被接纳为党员的,有关地区或国家党机构可将其分配到现有支部机构。在具体条件或特殊任务不允许的情况下,全国或地区党机构可以授予申请人特别地位。此类成员的政治活动应在地区或全国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前党员再次申请入党时,应由不低于所在地区的党机构处理。
第八条 被接纳为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时的誓辞如下:
我承诺忠实遵守菲律宾工人阶级政党棉兰老革命工人党的章程、细则和纲领,坚决执行和促进党关于劳苦大众的目标、决策和政策。我将竭尽全力履行党交给我的任务,按照列宁主义党的生活原则与党的纪律和道德标准不断改造自己,成为无产阶级革命家,把党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我将努力维护党的安全,捍卫和加强党的团结与威信。
我将全心全意地工作,为实现国际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为结束劳苦大众的非人道待遇以及一切形式的剥削和压迫而奋斗。
第六章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党员权利如下:
1.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参加党的讨论以及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在党的任何机构、党干部或党员会议上进行同志式批评,以改善党的任务的执行。
3.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组成的党机构的有关决定,向直至全国代表大会的任何党机构提出任何建议,声明,批评或呼吁。
4.参加本人所属的、被选上的或被指派的党机构的所有会议,为如何最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工作而在会议上自由表达意见。
5.对由其定期参加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提出动议并进行表决。但是,预备党员和党委的候补委员无表决权。
6. 按照本章程中规定的条款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或被选入党的领导机构。
7.对本人不同意的任何决定向上级党机构提请申诉,同时仍有义务有履行该决定。
8.受到其他党员的尊重,并使《章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党员。
9.表达冤屈并被聆听。
11.根据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持有不同的观点和自由发表思想或拥有不同倾向的权利。
第二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所有党员的义务如下:
1.在劳苦大众中建立、加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政治影响,使他们认识党的纲领和政策的正确性,认识入党的必要性。全体党员,无论是预备党员还是正式党员,都要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为提高工作效率而不懈努力。
2.必须遵守经过辩论和表决通过后的党的章程和决议。
3.忠于党的路线,反对任何相互冲突的政治忠诚,一切政治活动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尽力完成党的任务。
4.向有关党组织报告任何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决议的情况。
5.维护党的安全,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和威信。
6.按时缴纳党费,并按能力向党提供额外的资金援助。
7.定期参加本人所属的、被选上的或被指派的党组织的会议。
第七章 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民主
第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指导党的组织生活和纪律的列宁主义基本原则。集中与民主的辩证关系,就是在集中指导下实行充分的民主,在党员的委托和党的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实行集中。
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体现在以下原则中:
(一)个人服从组织;
(二)少数服从多数;
(三)下级服从上级;和
(四)全党机关服从中央委员会。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的实践还包括以下内容:
1.选举原则:选举最低至最高领导层,党员有权罢免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人。
2.党的地方组织的自治权:此自治权指所有党组织有权基于总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其特定领域或工作领域的具体条件和需要,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决定的权利。列宁主义的自治不同于独立、联邦主义和地方主义。
3.少数派在党内存在的权利:在争议和分歧不导致党的组织涣散、分裂和妨碍党的团结斗争的前提下,少数派有无条件主张自己的观点和进行思想斗争的权利。
4.党委制度:党委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履行党委领导职能中的体现。所有决定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体投票决定;其中,多数票相较于少数票应居于主导地位,多数票作为委员会的正式决定,少数票必须遵守之。
第三条 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1.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所有决定应以简单多数投票或50%加1票作出。对有关党的政策和活动的提案应举手表决。对党员和选举产生的党的机关、干部应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涉及死刑的决定应全票通过。
2.党的支部会议、地区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由党机构总人数或当选代表人数的2/3出席,即为达到法定资格或法定人数。在所有会议上,党员均可根据自己的信念自由投票。党员不能代表任何人投票,只能代表本人投票。会议或代表大会代表不得缺席投票。
3.党机构对行动建议的表决应先经过适当的内部讨论,目的是就行动决议达成尽可能广泛的共识。党组织内部讨论的时间、形式和范围,由各党机构决定。
4.在党机构内讨论有争议的问题时,应尊重多数派不受打扰进行党的工作的权利,在作出决议前应尊重各党组织所有党员的知情权。
第四条 不禁止派别。由于没人能掌握全部真理,所以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在有自由辩论,必要时可组建有原则的派别的党内民主下,错误可以得到及时改正。在不禁止派别方面应有必须遵守的执行规则和指导方针:
(一)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承认少数派存在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承认在党内进行思想斗争的权利;
(二)有原则的派别,是指在党内以明确、清晰、一致、完整的纲领为基础,旨在改变党的政治路线、政治策略和政治活动的内部团体;
(三)派别应将其纲领、领导人和成员,包括其领导机关的结构与权力通知全国或地区党的机构;派别的成立时间与任何变更也应做到通知。不允许组织秘密派别和无原则派别,此类派别均应宣布为非法;
(四)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筹备期间,即在中央委员会宣布筹备全国代表大会的自由时期内,允许有原则的派别存在。但在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各派别必须解散并宣布为非法。
第八章 党的领导机构和政治领导层
第一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的领导机构如下:
1.在全国层面,有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及其执行委员会;
2.在地区层面,有地区代表大会、地区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
3.党的其他所有委员会和单位,包括党的支部,均通过领导机构的延伸或通过授权以实现政治领导。
第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地区党委员会是执行党的任务以担负政治领导的党的领导机关。首先,通过党的纲领或方针来确立革命方向。其次,在不同的斗争与行动形式、组织形式等方面制定适当的策略,提出推进革命斗争所必需的号召和口号。
第九章:全国代表大会
第一条 党的最高机构是棉兰老革命工人党全国代表大会。其决定优先于下级党的机构或地区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中央委员会至少应在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30天发出要求召开下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呼吁。参加党代会的代表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代表应由地区代表大会或地区委员会选出。
当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占党员总数的一半以上时,可确认全国代表大会有资格或有效。超过半数的党员可要求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第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能如下:
1.批准和修订棉兰老革命工人党的纲领、章程和细则;
2.听取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3.在确定中央委员会的名额后,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全国主席、副主席、总书记、副总书记、委员和候补委员。
4.在对外政策问题上确定党的路线;
5.讨论并表决多数代表所认为的全国代表大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中央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其人数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棉兰老革命工人党中央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如下:
1.如果提名候选人超过一人,则应由无记名投票选举全国主席、副主席、总书记和副总书记。
2.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时,每位代表应在选票上输入其所投的其余成员。然后投票应交给新当选的总书记和全国主席,并由他们来计票,公布得票最多的同志的姓名。如果在最后一个席位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同志得票相同,则由主席打破平局。
第十章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中央委员会
第一条 在棉兰老革命工人党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间,中央委员会为政治与决策的最高机构,并应依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来行动。其决议应作为下级机构和/或党机构代表大会决议的依据。
第二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确保执行党的纲领、章程和细则以及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
2.根据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并指导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的党务活动、工作和行政管理;
3.设立各种机构、单位和企业,指导其活动,确定其职权;
4.选举政治局委员、执行委员会和书记处;
5.指导和监督党的新闻出版事业;
6.管理和监督党的所有财产和财务;
7.代表本党在全国范围内处理与其他政党和组织的关系。
第三节 中央委员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中央委员会审议的所有政治报告草案,应分发给各区委员会和党的各单位,以征求意见和批评。
第四条 在党代会之间,中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特别全国代表大会,以讨论党的政策。经中央委员会或区委员会不少于一半的委员的要求下,必须在两个月内召开一次特别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中央委员会应设立和选举专门机构,例如军事委员会、党的全国监察委员会、全国审计委员会、群众政治运动委员会和党校。
第十一章 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第一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中央委员会应组织和选举党的全国监察委员会和全国审计委员会。当选委员人数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条 党的全国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中央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其职能是监察党员对党纪的遵守情况,并对违反棉兰老革命工人党纲领、章程、细则、党纪、党的伦理的党员采取行动。
第三条 全国审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中央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能如下:
1.核实执行党是否正确执行预算(包括党费的支付、收取和结算);
2.审计中央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与机构的财务和经济活动;检查党的金融交易工作是否正确。
第四条 地区委员会也可以成立区党监察委员会和区审计委员会,以便在区层面上参与所有党的纪律事项和审计工作。
第十二章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政治局、执行委员会和书记处
第一条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政治局应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之间,担任党的最高机构。政治局应从中央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而不是从全体党员中选举产生。其功能如下:
1.在中央委员会会议之间行使政治领导权,是确保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得到执行,并对上述决定进行必要的具体说明;
2.就当前重要的政治发展向党员提供信息和指导;
3.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其任务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政治局委员的名额应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从中央委员中选出;政治局其他委员同中央政治局主席、副主席、总书记和副总书记等一并组成政治局。
第三节 政治局执行委员会应执行政治局的政策和决定。执行委员会指导当前工作,主要是选拔干部和检查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书记处应在总书记的主持下管理党的日常活动。书记处负责中央委员会的正式会议记录。书记处应作为执行委员会的主力和支持结构。书记处负责整顿具体工作,给予指导,并负责财政、教育和组织部门。
第十章 全国主席、全国副主席、总书记、副总书记
第一条 全国主席是党的所有组织的当然成员。其职责如下:
1.主持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所有会议,并应按照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通过的章程和其他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2.只审议表决情况;
3.在全国主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席代替,以履行全国主席在特定会议上的职责。如果全国主席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辞职,或因政治局的一致投票,或经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而被暂停职权,则由副主席代行职权。副主席接任时,其任期应到中央委员会下次全体会议为止,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全权选举全国主席,直至下次全国代表大会开会为止。
第二条 全国副主席应具有与主席相同的职能,并应在主席缺席、休假或停职时代行其职务。副主席应当选为特定委员。
第三节 总书记是党的一切机构的当然成员。其职责如下:
1.保留所有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会议的会议记录,及可能需要的其他书刊,记录和档案;
2.处理党的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往来函电,与各区保持经常性的个人和书面联系,并向党员通报党的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工作;
3.在两次中央委员会会议之间,随时向中央委员会委员通报政治局的工作;
4.起草党的中央委员会或政治局可能决定的所有报告和文件;
5.如果在两次全国代表大会之间,总书记因政治上危害党的行为,经中央政治局过半数或中央委员会三分之二投票决定其永久不能履职、离职或停职的,由副总书记代行其职权。副总书记将担任该职务并履行职责,直到下次中央委员会全会,才能决定是否选举新的总书记,且直到下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才能正式选举新的总书记。
6.根据执行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指导和监督书记处的工作。
第四条 副总书记
1.应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并应协助总书记。
2.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章 地区和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
第一条 地区党代表大会应是该地区的最高机构,并应以党的纲领和组织规则及党的细则为指导。地区的地域范围应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区内党的所有单位均应归地区代表大会或地区委员会管辖。
每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党委委员会来指导其领土范围时,中央委员会应召集并组织区域会议。中央委员会在召集区域会议时应寻求并考虑即将卸任的区域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条 党的地区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从地区干部名册中确定并选举地区委员会委员;
2.根据党的纲领、章程和细则,及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地区纲领、政策和决议;
3.听取并批准即将卸任的地区委员会的报告;
4.建立其他地区机构,选举所需的地区工作人员,并监督其活动;
5.对需要上级机关决定和采取行动的事项向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地区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应根据该地区现有中间机构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代表应保持三年的良好信誉。
第四条 在两次地区代表大会之间,地区党委员会应是该地区最高的党机构。它应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在必要时召开特别全体会议。其基本职责如下:
1.选举地区执行委员会,作为地区党委员会全体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高机构;
2.确保执行地区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政策,并制定必要的执行政策和指导方针;
3.组织思想工作,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提高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意识;
4.贯彻人事政策,本着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人才,树立德才兼备和对党和工人阶级高度负责的精神;
5.在该地区建立各种党机构和企业,并指导其活动;
6.通过定义地区党组织的财政预算来分配党的资金;
7.向中央委员会定期报告,并向地区代表大会作政治报告。
第五条 如果党在特定工作方面有必要实行有效领导,省、区和支部的代表大会也可以由上一级机关召集和组织。
它们应履行与地区代大会相同的职责。由这些代表大会设立的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在其工作范围上履行与地区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相同的职能。
第十五章 基层党组织
第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工作地点、职业、地区或其他基础上由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应建立在工作场所(工厂、农场、办公室、学校)、地方居民区和武装部队中。
第二条 党支部的管理机构应是支部全体会议,其决定对党支部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支部全体会议应向支部所有成员开放,支部成员在支部全体会议上有表决权。
党支部对工人阶级的活动进行政治领导,在非党组织和运动中指导党的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的任务和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上一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方案和决定;
2.根据上一级机构的计划、政策和决定,根据本支部工作领域的具体条件和需要,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决议;
3.从工人阶级、农村贫民和知识分子队伍中征收新党员;
4.按照党的纲领、章程和细则、政策、方法和工作规范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5.创建、管理、监督自卫队或起义部队;
6.分发党的出版物;
7.负责本支部的预算和财务,各支部的预算和财务应接受上一级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在工作场所和地区至少有三名成员的地方可以成立党支部。如果支部中的成员超过十一人,则可以在上述场所的分区中形成支部小组。在这些领域的群众组织中可以形成党小组。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所有成员都是支部的成员。
第五条 支部全体会议应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部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部执行委员会应在一年内尽职工作。
两次支部全体会议之间的管理机关应为支部执行委员会。党支部书记负责在党支部全体会议上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
支部成员如果连续三次缺席支部全体会议,且其道歉未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支部应停止其支部成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此决定。支部成员资格丧失后,也就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失去选入领导层的权利。
第十六章 关于特定党组与单位的总则
第一条 党应当为党成立的涉及学生青年、妇女、社会经济工作、国际团结工作、金融等具体领域的合法组织和机构,制定具体方针和政策。成立适当的党组、单位是为了在这些组织和机构、部门和工作线中确保完成党的任务和目标,引导与领导在其中工作的党员。
第二条 党组或单位的会议决议经组成这些党组和单位的党机机构批准,或是党机构在建立这些党组或单位时就赋予这些不党组与单位在特定问题上的决策权时,其会议决议对全党成员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党在公开场合尊重这些党组和单位的动力。
第十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一条 违反本《章程》和细则的任何成员,均应由对该成员具有管辖权的党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违纪者可能会受到以下纪律处分:
1.教育和批评;
2.谴责和警告再次违纪的行为;
3.从被选举的职位上替换;
4.从当前位置降职;
5.中止党员资格六个月到四年;
6.开除党籍。
第二条 中央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各种违反革命任务的行为的具体政策,需要给予这些行为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纪律处分程序启动时,应由指控发起人所属的党机构向被告人提出书面指控。被告与指控发起人属于同一党机构的,由该党机构处理。如果被告成员不属于同一党机构,则应由对发起人和被告人均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机构处理。决定直接在纪律案件中采取行动的上级党机构应提起诉讼并进行聆讯。
2.负责纪律处分的当事人机构应至少在纪律听证会前十五天向被告人提供指控的副本,并通知被告人该机构审议该指控的日期。
3.处理纪律案件的党机构应责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指控,并提出必要的建议,由党机构采取行动。处理该指控的党机构管辖下的每个成员都有义务向监察委员会提供其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
4.被告人有权就指控向党的监察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
5.党机构对纪律处分作出决定后,应在作出决定后的十五天内将该指控通知指控发起人、被告人和上一级党机构。上级党机构认为不当的纪律处分可以通过该上级党机构的直接干预而改变。
6.对地区委员会成员的纪律处分只能由中央委员会通过党的全国监察委员会处理。只有在党的全国监察委员会的投票中,三分之二的全国监察委员会投票赞成将其开除后,才能将地区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会和党中开除。
7.如果对党的安全或财产构成威胁,则中央委员会可通过党的全国监察委员会绕过本《章程》第十七条1至4款的规定,并立即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以保护党及其财产的安全。根据本规定对任何成员采取纪律处分时,全国或地区监察委员会应向中央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报告其决定。
8.受到纪律处分的任何成员均有权向上一级党机构(包括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上诉,但条件是自纪律处分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党的上级机构提出上诉。在对上诉采取行动之前,下级党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应继续有效。
9.一般而言应坚持正当程序的原则,包括在纪律处分之前确立明确证据、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辩护权、对指控人提出反诉的权利等。在紧急情况下的预防性逮捕期间尊重被告的权利。中央委员会应制定有关这些事项的具体指导方针。
第十八章 棉兰老革命工人党与工人军
第一节 党通过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和指导工人军内各军种。工人军可以组织有共同理念的游击队、游击部队和民兵部队。军事委员会保证党的机构在工人军中组织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二节 工人军的章程应承认党的领导层和军事委员会的绝对领导地位。
第三节 工人军是工人阶级及其党在民主斗争、向社会主义过渡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工具之一。
第四节 党应通过其合法的和地下的机构,通过一切可能的形式,如政治宣传、财力和物力来全力支持其军队。
第五节 参加军事工作的所有党员的任务和职责,是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巩固队伍,并根据其的意愿,参与到整个革命框架中。
第十九章 财务
第一条 党应创造必要的资金,以执行其政治和组织任务。此类资金将来自党员的党费、盟友和朋友的认捐和捐款,以及该党的生产工作。
第二条 所有党员每月应支付的党费应为月净收入的2.5%。还要收取100比索[3]的党费。
第三条 中央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应组织一个财务委员会,负责各级机构的财政问题。根据第十一章第三条的规定,财务委员会应接受党的全国或地区审计委员会的审核。
第四条 财务委员会应:
1.执行上级党委制定的财务计划和决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党有足够的手段执行其政治和组织任务;
2.根据决议或经上级党委批准,拨付资金和分配资源;
3.负责党的所有财产和财务的安全保管和管理;
4.保留账簿,以便清楚地记录和反映党的财务状况,并向有关领导机构提交收支明细。
5.准备并向其上级党委员会全会提交财务报告;
6.制定并推荐具体的方向和政策,并将其提交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一节 本章程及细节的任何条文或规定,需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方能修改。